RELATIONSHIP聊心事
如何揪出滿口謊言的花心渣男?專業律師教你識破「10大話術」,別再傻傻受騙!
by Benny-更新
Photo/tvN drama、創意市集
文/吳孟玲《擊敗渣男!這樣可以告嗎?專業律師教的恐怖情人反擊法》、出版社/創意市集
「律師,我跟人起衝突,被告了,請你幫幫我!」
當事人在路上撞見老公與小三在一起,便在街邊上演起全武行。她被對方告傷害和妨害名譽,對方則被她提告通姦(尚未除罪化之前)。
十幾年前,當事人和老公先有後婚,僅是舉辦個簡單的婚禮,便開始在家安胎,尚未辦理結婚登記。那時心想,法律規定:只要有公開儀式,婚姻就屬實了;乾脆等孩子生下來要入戶籍時,讓老公順道連結婚登記一起辦理即可。原本是基於相信和信任,沒想到接下來的日子,一個忙事業,一個忙著照顧小孩和處理家務,漸漸地將辦理結婚登記這件事情拋諸腦後。
孩子生下後,先生的公司業務越來越發達,開始以「工作忙」、「參展」、「出差」等各樣理由,不定時的外宿。她仍選擇相信丈夫,甚至不斷鼓勵他。但沒多久,她開始接到一些陌生女人的電話以及簡訊。她問老公,起初回應她的就是一堆打死不認帳的謊言,接著,兩人開始不斷地爭吵;後來老公乾脆說:「對啦!我就不是個好東西。怎樣?」「拜託,這有什麼大不了。你看現在有多少人不是這樣,你真是生在福中不知福。」「沒錯,我就是做了,但這還不是因為你,都是你不好,我才會不想回家。」之後,老公乾脆搬出去。
那天,她在路上看到老公摟著一個女人,而且那女人似乎懷孕了。彷彿晴天霹靂般,一股怒氣從腦門直衝上來,她上前大罵著「不要臉的女人」。兩個女人的戰爭開始了。
夾在兩女中間的男人一心護著對方,這讓她根本接受不了,接下來兩人怎麼扭打起來的,她已經忘了。一個要告對方「傷害和妨害名譽」,一個要告對方「妨害家庭」,兩個案件送到同一個檢察官手裡,由於傷害和妨害名譽的證據基本上是明確的,但紛爭的發生,畢竟始於兩個女人和一個男人的關係糾紛,檢察官請調解委員一同替這些糾纏的關係梳理一番。
開庭期間,兩個女人才發現,原來這渣男雙頭騙,編織著許多謊言,最後還將自己扮演成一個受害者:「你們兩個可以不要這樣愛我嗎?」在之後的調解中,雙方將刑事案件撤回;且在調解員的協助下,連離婚也一併處理妥當,一切近似乎圓滿解決。
孟玲律師的法律諮詢室
在處理過的案例中,不少「外遇」、「重婚」案件裡的小三,其實也是謊言渣男的受害者。兩個老婆都認為自己是元配,為什麼會這樣呢?某些時候是因為婚姻制度變革的問題。
結婚應該具備什麼條件才算是有效且成立?
有關結婚之要件,《民法》在民國97年5月25日做了修正。
在97年5月25日以前的舊民法第九八二 條規定,公開儀式是結婚主要成立的要件,至於戶政登記則是次要的。也就是結婚需要有公開儀式,不管是西式、中式都可以;並且必須要有二位以上在場見聞結婚儀式進行的見證人即可。在儀式完成的同時,結婚就算合法有效,新人不需要特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但是如果沒有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,就算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身分證上配偶欄有配偶的記載,這個婚姻依然並未合法成立。
97年5月25日以後,現行《民法》第九八二條已修正為「結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」,亦即公開儀式不再是結婚必要的條件,只要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,並做完結婚登記即可。
故事中的當事人是在「民國97年1月」結婚,時間在民法修正之前,這時婚姻採取的是儀式婚之規定,也就是有公開結婚儀式以及證人,婚姻就成立;有無登記並不是必要的要件,所以兩人的婚姻應該是成立的。
結婚成立要件的重要性?
不論是97年5月25日之前的「儀式婚」或之後的「登記婚」,婚姻有效成立後,雙方所生的孩子才能推定為婚生子女,有法律上父母子女的關係以及衍生出的權利和義務,否則孩子需要經過認領程序;此外,婚姻有效成立後,倘若對方與他人交往過從甚密,才有可能適用侵害配偶權。婚姻有效成立,對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和保護,以及配偶有遺產繼承的權利等才能生效。
萬一當時結婚無效或婚姻關係不成立,跟如何處理?
倘若原以為兩人結婚,而買房生子,後來卻被認定婚姻關係不成立,那麼兩人共同居住期間所生的孩子該怎麼辦?此時可以請求對方認領,認領後請求法院審酌誰最適合擔任孩子的監護權人。倘若你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,那麼你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孩子的生活費用。因爲婚姻關係不成立,共同居住期間的財產,並無剩餘財產分配可以適用,但能夠就各種具體事件,例如可以評估是否有借貸、借名登記、不當得利或其他有利的主張等。
避踩渣男地雷
每次處理外遇案件,就會發現外遇渣男每個都是睜著眼睛說瞎話的高手,儘管每個人都有一本謊話葵花寶典,內容卻大同小異,如出一轍。
一、對元配的話術
1.幾乎都是以「加班」、「出差」、「參展」等理由,合理化晚歸行為。
2.如果老婆發現蛛絲馬跡,就會以「逢場作戲」、「拜託,你是上世代的人啊!」或是「你真的是反應過度了啦」作為脫罪理由。
3.如果被朋友看到或拍到什麼照片,便會說「你姊妹們就是故意挑撥」、「你為什麼相信她們,卻不相信我,這讓我很傷心」、「我以為我們是互相信任的」。
4.若你質問他是不是外遇了,十個裡面有九個幾乎都是連祖宗十八代全部請出來發誓說:「我沒有外遇」。
5.儘管鐵證如山、不容狡辯,他仍持續說,「我承認,我之前做錯了,但已經結束了,我保證不會有第二次」、「我沒告訴你,就是怕你會崩潰」、「你看你自己現在的樣子,我會變成這樣都是你逼我的」。
6.如果又被逮到尚與對方有聯繫甚至繼續開房時,就會說,「我真的沒有跟她做什麼,真的只是偶遇」、「你不知道對方有多恐怖,我怕她會來傷害你,所以我要跟她好聚好散,再給我一點時間……」。
二、對小三的話術
1.剛認識的時候,你問他有沒有結婚,他要嘛矢口否認,要嘛就是語帶含糊。
2.當你發現他有婚姻,他的固定話術版本幾乎都是,「我不告訴你,是因為我太愛你了,所以我無法承受失去你的痛」、「我沒有告訴你,是因為我擔心你會承受不起」。
3.當你希望他告訴你真相,他會說,「其實如果不是對方懷孕了,我們根本不會結婚,這幾年我過得很痛苦」、「我們已經貌合神離很久了,要不是因為孩子,早就分開了」。
4.若你要他斷捨離之後再來找你,他會說,「如果不是遇見你,我真的覺得人生沒有意義,但有了你,讓我有重新活過來的勇氣。放心,我一定會處理好」,然後一段時間後你再問他,答案會停留在「我跟她提離婚,她不肯」、「我跟她提離婚,但她獅子大開口」、「放心,我會處理,不會讓你委屈」,但……最後仍舊很委屈。
處理外遇案件,最常聽到元配說,她不想告老公,因為都是那女人不好,是她勾引老公。
除了法律上的分析外,我很常問元配:「你真的覺得那女人比你老公可惡嗎?」「你真的覺得只要把那女人趕走,你老公就會回到你身邊嗎?」………不要把老公想得那麼無辜,也不需要把小三過度的妖魔化(我沒有說她們絕對無辜),但外遇這件事情一個巴掌拍不響的。並且依照律師的職業觀察,很多老婆處理完這個,沒多久就又會來找我,因為小字輩不會只停留在3這數字上。
案例中誤當小三的女子說明的內容,我並不意外,在事務所裡也常碰到相似的情況;她們很無奈的說,「律師,你說要看身分證,我真的看過了,也確認他配偶欄是空白的,我們才開始交往」。
其實現在要確認對方的感情和婚姻狀況,確實需要像名偵探柯南一樣,因此,我都會告訴姊姊妹妹們:「談戀愛,不需要愛得死去活來,而是你要去了解對方的交友圈和他的家庭。這了解不只是聽他說,而是要進入他的朋友圈中,也要適時地去探望他的家人。既然是男女朋友,這樣的互動應該是正常也合常理的。」
一個時常把你放在固定時間才能和你在一起的人,你必須要留意:那其他時間的「他」呢?又是怎麼樣的一個人呢?或是若他拒絕你跟他朋友認識,他說,是因為朋友不好,怕傷害到你;那麼你要留意,他身邊如果都是這樣的朋友,那他自己會是怎麼樣的一個人呢?又或者是他可能深怕朋友透漏出他不想你知道卻很重要的事情。再者,若他拒絕你禮貌探訪家人,你需要有個認知,他原生家庭的關係是否有狀況?和原生家庭間的關係通常會影響你們未來的婚姻或親密關係。或者他擔憂親友透漏他真實的各樣狀態呢?
親愛的,千萬不要被愛沖昏了頭,「停看聽」真的是避踩渣男地雷的不二法門。
延伸閱讀